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聲 請 人 廖哲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妙娟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