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聲 請 人 廖哲頤 相 對 人 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相 對 人 黃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付款地在臺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 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就 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 │ │(新臺幣)│ │ ├──┼──────┼─────┼──────┤ │001 │ │310萬元 │ │ ├──┤ ├─────┤ │ │002 │106年5月12日│340萬元 │106年5月26日│ ├──┤ ├─────┤ │ │003 │ │35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