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45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代 理 人 田振慶律師 陳育瑄律師 相 對 人 陳由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涉嫌倒債掏空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8月29日出境、93年10月1日遷出戶籍登記,92年因背信罪遭通緝,顯有逃匿之事實,故其應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新聞剪報、戶籍謄本、公示送達公告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