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7號原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 萬1,091 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 年7 月13日將其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290 萬0,098 元,以及其中808 萬5,84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481 萬4,249 元自補充理由㈤暨答辯㈢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㈢第3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1,290 萬0 ,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608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8 萬1,091 元,應再補繳4 萬4,517 元【計算式:125,608 -81,091=44,51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