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7號上 訴 人 軒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裔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建字第20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