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3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3萬8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1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