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參佰伍拾萬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壹仟零玖拾玖萬陸仟零 參拾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共計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