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凱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月31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