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9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9年4月9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萬5,254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 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8萬4,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