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崑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比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2日所為判決,於110年4月1日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貳佰柒拾萬元(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壹仟 伍佰玖拾伍元(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 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