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超晟營造有限公司、羅明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超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5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萬8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