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9號上 訴 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福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