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陳瀅如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