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海商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字第14號原 告 旭達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若晶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曙光 被 告 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YEH YU TA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受 告知人 德翔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海商字第二十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東紡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東紡公司)委託原告安排運送貨物,原告即轉委託被告建華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KANWAY INTERNATIONAL CO., LTD.)所代理之被告KANWAY LINE COMPANY LIMITED運送,惟航行途中, 運送之船舶於基隆石門外海發生擱淺,東紡公司因此聲稱貨櫃內所裝之113捲貨物全部受損,而受有美金30,234.8元之 損失,並向原告求償,爰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美金30,23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是否應賠償東紡公司之損失,攸關原告本件請求是否成立,業經東紡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並聲明請求原告給付東紡公司新臺幣974,885元及利息,現由本院 民事庭106年度海商字第23號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以上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復經兩造均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綜上,本院認有於上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