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錦梅 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律師 徐志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啟韜 受 告知人 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受 告知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翁欣怡 王煦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消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4,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