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4號原 告 薛檸瀞 訴訟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被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律師 複 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