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廖政峯(即源豐影印) 訴訟代理人 廖啟媛 被 上訴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被 上訴人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上訴人部分: ⒈上訴人於本院106 年4 月13日準備程序所稱繳納第1 個月租金及基本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 萬8,000 元,有無業務員簽收收據,或僅有如附件所示上證13收費單與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證據。 ⒉除上訴人所稱前開1 萬8,000 元外,有無再給付保證金1 萬8,000元,另證據為何? ㈡被上訴人部分: ⒈請就附件所示收費單與電子發票證明聯表示意見。 ⒉被上訴人於106 年6 月1 日準備程序所稱1 萬8,000 元「保證金」,欲保證內容為何? ⒊除收受上訴人所給付之1萬8,000元外,有無收取其餘金額?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鄭仁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