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6號異 議 人 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海鄉村餐飲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永祥 相 對 人 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精彩饗宴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精彩饗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奧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精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精彩饗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國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