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江國星 江金鎮 盧淑婉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壹仟零壹拾伍貳仟貳佰貳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零壹拾伍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