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1號聲 請 人 人生安然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勛元 相 對 人 張紀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本院新店簡易庭民國106 年6 月10日所為駁回聲請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爰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184號案件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起訴請求聲請人遷讓返還臺北市○○區○○路0 段0 巷00號6 樓房屋及地下3 層編號B3-325停車位等,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106 年3 月30日判決相對人勝訴,聲請人不服,於106 年5 月3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106 年5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後,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嗣經本院新店簡易庭於106 年6 月10日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業經本院調取105 年度店簡字第853 號卷宗核閱確認無誤;聲請人雖不服上開106 年6 月10日裁定而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抗字第44號受理在案,惟非屬前揭強制執行法所定聲請回復原狀,且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而駁回抗告;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亦未就上開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