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沈弘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吉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春樹 相 對 人 唐芝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