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 訴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齊創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1394號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新臺幣1,47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3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