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97號原 告 龍建霖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 曾智群律師 被 告 陳淑姍 龍慧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周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2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前提出整理過後之最後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該狀之電子檔逕寄本股電子信箱。 另兩造應對本院協助整理之下列事項,列為不爭執事項,表示意見: 一、長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瑞公司)於民國86年12月10日設立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登記被告陳淑珊為董事,出資額為270 萬元、股東即原告(即龍慶成)出資額為200 萬元、股東即被告龍慧璇出資額為10萬元。其餘股東即訴外人龍怡蓁、龍陳鳳英分別登記之出資額為10萬元。 二、原告與被告陳淑姍於93年4 月28日辦理離婚登記。陳淑姍於94年7月1日自長瑞公司離職,會計黃惠齡於同年7 月18日起至長瑞公司任職。 三、長瑞公司於94年8 月23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董事變更為原告,登記出資額為210 萬元、被告二人均登記為股東,陳淑姍登記出資額為200 萬元、龍慧璇登記之出資額為90萬元。龍怡蓁之原出資額10萬元讓與龍慧璇、陳淑珊之出資額讓與70萬元與龍慧璇、龍陳鳳英之原出資額10萬元則讓與原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