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8號原 告 廖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蔡金燕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指定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