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孟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關於上訴人張瀛珠與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萬7,975 元部分,被上訴人請求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7,975 元。又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另應給付被上訴人18萬元,是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合計為41萬7,9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