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南國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58號 原 告 南國熙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果軍 被 告 蔡玉真 胡忠信 楊立傑 黃琴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昱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不實之言論指涉其涉嫌洗錢,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造成其精神上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100萬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請求被告刊登如 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見本院卷一第3-4頁),嗣基於同一 基礎事實追加請求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聞公司)應將附件二所示報導刪除(見本院卷二第417-41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另原告於起訴時已表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則原告補充陳述被告之侵權行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核屬補充事實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追加,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玉真、胡忠信(下合稱蔡玉真等2人)分 別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所屬「政經看民視」電視節目中(下稱系爭節目),以來賓身分發表如附表一、附表二內容摘錄欄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發言);被告黃琴雅為新新聞公司記者,被告楊立傑為新新聞公司總編輯(與黃琴雅合稱黃琴雅等2人),詎黃琴雅等2人與新新聞公司共同於105年9月21日及同年月30日於新新聞周刊(下稱系爭周刊)第1542期與第1543期、附件二所示網站上刊載標題如附件二、內容如附表三內容摘錄欄所示報導(下稱系爭報導,與系爭發言合稱系爭言論)。系爭言論不實影射伊涉嫌幫助日本國山口組黑幫成員洗錢,被告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伊名譽權,造成伊社會評價受嚴重貶損,受有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又蔡玉 真等2人、黃琴雅等2人均係共同侵害伊權利,且黃琴雅等2 人為新新聞公司之受僱人,被告均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另系爭言論係以電視台、周刊、網路傳播等方式,使不特定多數人閱覽,廣泛散布於社會大眾,徒以金錢賠償顯無法回復伊名譽,是被告應共同於報紙及系爭周刊上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附件三所示方式刊登各1日。㈢ 被告應連帶於系爭周刊以如附件四所示方式,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㈣被告新新聞公司應將附件二所示報導自新新聞網頁中移除。㈤聲明㈠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言論係伊依憑日本國東京地方法院之判決、公開之警方資料、香港交易所網站等相關資料所為,伊業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伊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均不爭執:㈠蔡玉真與胡忠信分別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發表系爭發言。㈡黃琴雅為新新聞公司記者,楊立傑為新新聞公司總編輯,黃琴雅、楊立傑及新新聞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共同刊載系爭報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59頁),並有系爭節目光碟、系爭報導影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34頁),堪信為真。而原告主張 系爭發言與系爭報導,不法侵害伊名譽權,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應共同登報及於系爭周刊刊載道歉啟事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具有不法性。復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 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 , 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 保護及言論自由,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 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乃實現民主價值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以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民眾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俾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是雖仍須兼顧個人名譽權之保護,然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倘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兩造均不爭執蔡玉真等2人、黃琴雅等2人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為系爭言論,惟抗辯系爭言論係經過合理查證之結果。經檢視系爭言論內容主要在論敘日本黑幫山口組洗錢要角成員山根敬,將香港帳戶中約相當於日圓14億7200萬元之不法款項(下稱系爭匯款)轉匯入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下稱AsiaVest Capital公司) 在新加坡之某銀行帳戶,而AsiaVest Capital公司為原告所實際掌控,原告應知悉系爭匯款為不法款項而指稱原告涉嫌洗錢乙事,有系爭節目光碟、系爭報導影本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8-34頁)。嗣胡忠信告發原告涉嫌洗錢,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同,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07年度偵字第6387、6388號,下稱洗錢偵 案)等情,已據本院調取該洗錢偵案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惟洗錢行為將導致犯罪事實難以追查、犯罪被害人求償無門,而跨國性之洗錢,更影響國際間之金融秩序與社會安定,是關於洗錢事實之言論,乃攸關公眾利益,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細繹前揭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可知系爭言論所敘及之事實並未經檢察官實體認定,僅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為不起訴處分,依前所述,倘被告就此可受公評之事已為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不問事實之真偽,在民事上即不構成侵權行為。 (三)被告抗辯依據查證之結果,匯入原告所掌控之AsiaVest Capital公司銀行帳戶之日圓14億7200萬元係洗錢之不法款項,且原告與日本黑幫山口組洗錢要角山根敬熟識,故而推認原告涉嫌洗錢,系爭言論係經過合理查證,並提出日本國平成18年3月22日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案列:平16( 特わ)3726號、平16(特わ)4318號,下稱系爭日本判決】 節譯本、最新日華外來語辭典、香港交易所投資管理網路公開資料、深圳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PowerlandHoldings Limited股東變化公告、香港上市之永恆策略公司股東名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新聞稿、亞洲匯富有限公司(下稱亞洲富匯公司)登記資料、周年申報表、南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AsiaVest Partners Limited,下稱南 亞公司)登記資料、周年申報表及其網路資料、讀賣新聞網路資料及其譯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96-113頁、第122頁、第144-156頁、第168-170頁、第338-354頁背面,本院卷二第253-263頁),查: 1、依被告所提出之系爭日本判決節譯本上所載:「D於11月12日將同帳戶(a香港分行D帳戶)內之存款總額歐元1166 萬5206元(約相當於日圓14億7200萬元),匯入i銀行新 加坡分行AsiaVest Capital公司之帳戶內,並以該款項為基礎,與經營該公司(指AsiaVest Capital公司)之M簽 訂信託契約,透過M設立以D為委託人之基金(此外,該基金經約定僅限於特定目的使用,委託人即受託人不得於約定目的外使用該資產,且依該信託契約,第三人不得申請終止該契約。)」(見本院卷一第170頁),與原告所提 萬象翻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象公司)翻譯之系爭日本判決全文相互核對(見本院卷第234頁背面),雖就「アジア ベスト」之日文外來語翻譯結果究為「AsiaBest」或為「Asi aVest」有所不同,其餘內容則大致相符。至被告抗辯萬 象公司譯本係誤將「AsiaVest」翻譯為「AsiaBest」等情,業據其提出最新日華外來語辭典影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40頁),是被告前揭所辯應可採信,堪認被告所提出 日本判決節譯本內容與系爭日本判決原本應無二致。 2、再觀諸系爭日本判決全文譯本,該案起訴客觀事實即「B 與C及D以未註冊登記所經營之貸款業務獲得之金錢,及以超出法定貸款業務每日0.08%之利率而收受之利息等金錢 ,所購買C所有之面額合計日圓13億2600萬元折價金融債 券150張,於西元2003年5月9日,將上數債券攜至a香港分行並委託其償還,同月26日及27日共計2次...透過c公司 ,在日本國內將上述各折價金融債券進行償還,並將償還金額日圓13億2600萬元存入a香港分行之D名義帳戶」等節,業經日本法院認定屬實,僅因主觀層面無法認定擔任a 香港分行行員之被告B,是否知悉該案中之折價金融債券 及債券等為犯罪收益而故意隱匿之,故判決被告B無罪, 足徵被告抗辯a香港分行D帳戶內之存款總額歐元1166萬5206元(約相當於日圓14億7200萬元)客觀上屬於洗錢罪之犯罪所得等節,應為可採。 3、又系爭日本判決既認定上開洗錢之犯罪所得嗣後匯入AsiaVest Capital公司之帳戶內,D並與經營AsiaVest Capital公司之M簽訂信託契約,則客觀上AsiaVest Capital公司是否並無參與上開洗錢之犯罪事實,即非無疑。另參以被告所提出之深圳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PowerlandHoldings Limited的股東變化公告,南亞公司係100%持有AsiaVest Capital公司之股份,而原告則100%持有南亞公司之股份(見本院卷一第101頁),是則,被告抗辯經查 證後,認為原告為系爭日本判決所指稱經營AsiaVest Capital公司、與涉嫌洗錢之被告簽訂信託契約之人,自非毫無根據,其所辯應屬可採。 4、另被告辯稱經查證後得知原告與日本洗錢犯嫌山根敬熟識,查依據讀賣新聞網路資料及其譯本上所載內容已可知山根敬確實涉及洗錢(見本院卷一第353-354頁、本院卷二 第263頁),又依據南亞公司之網路資料,堪認山根敬與 原告均先後擔任過南亞公司之聯絡人【見本院卷一第155-156頁,山根敬(Yamane Kei)後更名為池田敬(Ikeda Takashi)】;另由亞洲匯富公司及南亞公司之登記資料與周年申報表等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44頁-154頁背面), 亦可知原告登記為董事之南亞公司,與山根敬登記為董事之亞洲匯富公司,其註冊辦事處地址、提交人資料、公司秘書均相同,況原告於105年9月23日發表之「南國熙嚴正聲明」,亦自承其與山根敬係舊識(見本院卷一第52頁),則被告據此於系爭言論內表示原告與洗錢要角山根敬熟識等節,難認與事實不符。 5、綜上各節,被告經過查證相關客觀之證據資料後,推知匯入原告所掌控之AsiaVest Capital公司銀行帳戶之日圓14億7200萬元係洗錢之不法款項,且原告為系爭日本判決所指稱經營AsiaVest Capital公司、與涉嫌洗錢者簽訂信託契約之人,原告又與日本洗錢犯嫌山根敬熟識等節,並據上開事實提出原告可能涉及協助日本國山口組黑幫洗錢之系爭言論,乃係本於其查證之結果且亦未脫逸前揭證據資料所呈現之客觀事實脈絡,職是,被告抗辯其為系爭言論並非毫無根據、均已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等節,應為可採,又被告憑其查證,進而為系爭言論,既事涉公益,且非惡意憑空杜撰系爭言論,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可言。 6、至原告主張胡忠信於系爭發言稱原告為「俗仔」(下稱系爭評論)涉及惡意評論,而胡忠信則抗辯其稱原告「俗仔」係因其與蔡玉真已多次要求原告說明是否涉犯洗錢乙事,原告僅要求其等道歉而不對相關疑點說明,故以「俗仔」合理評論原告畏縮而不出面解釋之情。查被告依其查證而認原告可能涉犯洗錢犯嫌等情業已如前述,胡忠信並於105年9月21日節目中為系爭評論(見附表二),而原告則於105年9月23日發表之「南國熙嚴正聲明」(見本院卷一第52頁),時間確實晚於胡忠信系爭評論之時點,則胡忠信辯稱其為系爭評論時,原告尚未對於自身是否涉犯洗錢乙節說明、解釋等情,應屬有據,況原告是否涉犯洗錢事涉公益亦如前述,則胡忠信抗辯,依其查證確信原告可能涉犯洗錢,多次要求原告說明原告卻尚未有所回應,其再據此節為系爭評論,尚非全然無稽,而系爭評論在用字遣詞上,縱屬尖酸苛刻,並帶有戲謔嘲諷之意味,然胡忠信既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語句,亦非毫無根據之污衊謾罵,自可認胡忠信抗辯系爭評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合理之評論,堪可採信,原告主張系爭評論為惡意評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要屬無據。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前揭所為之查證,諸多均非為系爭言論前所查證,甚且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始搜尋相關資料並提出,被告為系爭言論前並未經合理查證,自無由阻卻其違法性云云,惟徵諸被告所提出之香港交易所投資管理網路公開資料、深圳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PowerlandHoldings Limited股東變化公告、香港上市之永恆策略公司股東名冊、亞洲匯富公司登記資料及周年申報表、南亞公司登記資料、周年申報表及其網路資料、讀賣新聞網路資料等資料,均係網路上公開可供查詢之資料,任何人均可隨時查詢,況且,胡忠信於洗錢偵案中即有提供部分前揭資料,另系爭日本判決原告亦不爭執確實可透過West Law網站取得,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本件所為之查證均係事後所為,被告為系爭言論前未經合理查證等節,應不足取。 (五)至原告主張被告在為系爭言論前,並未向其進行查證,難認被告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縱被告未具侵害名譽權之故意,亦屬有過失云云,本院審酌被告身為新聞從業人員,對於新聞報導之事實查證雖應課予較高的查證義務,惟關於原告是否涉嫌洗錢之言論,實具有重大公益性,且洗錢之犯罪事實具有隱匿性、複雜性,一旦直接向涉嫌人確認,即可能造成案情曝光而難以追查,況且,被告前揭所提出查證之資料,多屬官方文件,具有相當可信性,而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亦未脫離前揭證據資料所呈現之客觀事實脈絡,自難以被告未向原告查證,即逕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或有何過失可言,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應非可採。 (六)再者,原告前對於蔡玉真等2人及黃琴雅提起妨害名譽之 刑事告訴,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蔡玉真等2人 及黃琴雅就系爭言論,已盡其合理查證之義務,乃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07年度偵字 第7605號,下稱妨害名譽偵案),經原告聲請再議後,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原告再議之聲請(案列:108年度 上聲議字第731號,下稱系爭再議案件),原告再向本院 刑事庭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本院駁回其聲請(案列:108 年度聲判字第37號,下稱系爭交付審判案件)等節,業據本院調取妨害名譽偵案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系爭再議案件處分書、系爭交付審判案件裁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83-97頁),益徵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均已為相當之查證, 並據查證之結果為系爭言論,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七)據此,審酌被告身為新聞從業人員,本於媒體新聞及言論自由,關注國際重大洗錢案件,被告既已合理查證,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雖不能完全證明報導內容為真實,惟為保護新聞自由,以促進新聞發揮監督功能,仍應認符合善意原則,並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此外,原告復未就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各節舉證以實其說,自未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故,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應登報、刊登周刊道歉,並將如附件二所示文章移除,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附件三所示方式刊登各1日,及於系爭周刊以附件四所示方式刊登附件一所 示道歉啟事,並請求新新聞公司將附件二所示報導自新新聞網頁中移除,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一:蔡玉真言論時間序表 日期 媒體 內容摘錄 105年9月10日 政經看民視(23:13-23:38) 跟著Samson Wu一起做生意,然後一起在涉嫌洗錢的人是誰…我不知道資訊有沒有錯誤…他是國學大師南懷瑾的兒子。 105年9月12日 政經看民視(1:04:13-1:06:23) 南國熙跟伍必霈所共同成立的公司幫山口組洗錢是日本東京法院裡頭查出來的。…南國熙被查出來說有涉嫌洗錢,東京地方法院做了這個判決,南國熙的南亞投資公司…聯絡人是山根敬,就是山口組幫忙洗錢被查到整個洗錢脈絡…。 105年9月24日 政經看民視(6:54-10:01) AsiaVest裡頭有一部份有這個大概14億左右的這個日圓,被查出來是跟山口組洗錢有關的…這是一個兆豐轉投資的公司,負責人叫伍必霈。那伍必霈跟誰合作,跟南國熙。南國熙確實他的AsiaVest這個公司,在這個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裡頭被查出來,是跟山口組的資金是有關係的…也就是說你跟山根敬,你跟奧野博勝,你跟松崎敏和,也就是說南國熙先生跟山口組被查緝到的五位被告裡頭,至少有三、四位都是有合作關係。 附表二:胡忠信言論時間序表 日期 媒體 內容摘錄 105年9月21日 政經看民視(49:43-51:43) 這叫做山口組洗錢,巴拿馬文件…請問巴拿馬文件有沒有寰宇公司,寰宇公司現在是什麼名字,還有多少人頭…讓大家看看南國熙先生,我覺得雖然他是美國人領養長大,但是南懷瑾先生講一句話,政治沒有是非,有因果。南國熙先生來,就在下面,讓大家看看南國熙先生的樣子,這一期新新聞封面故事,請拉近,南懷瑾先生的著作包括他的學養非常佩服,欸怎麼出一個俗仔…除弊現在就要做…。 105年9月22日 政經看民視(8:43-10:07) 南先生,山根敬先生在香港公司跟你是董事啊,你怎麼切割啊!有種南先生回來訴諸法律,保證境管,有本事回來!你台語聽不懂我在講一次,南國熙先生,有種回來控告目前檯面上指責你的人,我知道你主要指蔡玉真小姐,保證你會被境管…山根敬我在講一次喔,山根敬先生是洗錢,山口組洗錢的洗錢高手,他是在臺灣被我們的警政署抓到了,送回日本去判刑了又到香港去了。好,我昨天不是舉伍必霈先生跟南國熙先生所屬的AsiaVest已經被上海浦東開發銀行把他,欸我昨天講了,習近平先生,上海浦發行是不是也是洗錢,你要查。 105年9月23日 政經看民視(34:22-34:45) 第二,控告南國熙先生洗錢,為什麼,我9月9號上上週我講的兆豐金轉投資漢通,漢通轉投資保勝有沒有,是不是一條線牽出一條牛了,我有所本嗎,今天南國熙出來對號入座了,都確有其事。 105年9月24日 政經看民視(11:36-12:56) 山根敬於2003年11月2日將洗錢不法所得1166萬5206歐元(相當於14億7200萬日圓)匯入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於新加坡之銀行帳戶,山根敬並與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經營者M簽訂信託合約,為日本東京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而M即為南國熙,這點南國熙於聲明中並未否認,並承認AsiaVest Capital Management有代為操作上開資金。…南國熙宣稱,依日本東京法院判決,基金管理公司AsiaVest(即AsiaVestCapital Management)對上開資金涉及洗錢不知情。然而,日本東京法院判決全文從未認定AsiaVest為不知情。…南國熙宣稱,其察覺該資金有異於2004年間會同香港警方取證云云,該基金既是交由南國熙之公司代操,為何該鉅額不法資金迄今仍流向不明? 附表三:黃琴雅言論時間序表 日期 媒體 內容摘錄 105年9月21日 新新聞 若再比對東京法院於○九年三月針對山口組洗錢案二審判決的內容指出,山根敬在○三年底將十四.七二億日圓(約四.四億多元新臺幣)匯入一家外資銀行在新加坡分行的AsiaVestCapital Management(南亞資本管理),做為委託代管資金的手續費,也就是說,消失的五十二億日圓可能流入AsiaVest帳戶,山根敬才需要給「手續費」。但日本警方沒有繼續追查下去,只知這部分資金仍在香港。這間設在香港的AsiaVest投資管理公司,跟臺灣人有關,伍必霈只是董事之一,真正的關鍵人,是擁有美國籍的AsiaVest大股東南國熙,他是國學大師南懷瑾的么子…也就是說,日本山口組洗錢案的要角們,並沒有因為○四年在臺灣被捕獲而銷聲匿跡,更沒有因此分道揚鑣,仍舊一起活躍於兩岸三地的市場中…只是學兼儒道釋的大師南懷瑾若在世,看到兒子的作為,不知有何感想? 105年9月30日 新新聞 山根敬把山口組放在瑞士信貸的錢,交給南國熙的AsiaVest基金公司管理,南卻渾然不知?加上東京法院二審判決書上提及,山根敬在香港帳戶中的十四億日圓,是轉到AsiaVest在新加坡的某銀行帳戶,身為AsiaVest的負責人,南國熙怎會不知情?…山根敬、松崎敏和與廣勝奧野等三位跟當年洗錢案有關的日本人,相繼成為永恆策略的股東,且山根敬在香港的公司亞洲匯富公司,也跟AsiaVest同一地址,顯見南國熙與山根敬有著綿密的關係…但持有不到七個月,在○九年十二月又將深融股權賣給了鄭康豪,頗類似有將資金「過水」的嫌疑…不知以南國熙夫妻為名的BVI公司與日本企業往來的資金,是否跟山口組下落不明的資金有關…近幾年的交易也跟有香港「借殼大王」高振順的公司有關…無論是南國熙個人或是他所涉及的公司,總是以頻繁交易著稱,在投資名詞上,可用「炒房、炒股」稱之,至於究竟是洗錢,還是炒股炒房?存乎一念之間 附件一: 道歉啟事 本道歉啟事係由蔡玉真、胡忠信、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立傑、黃琴雅共同刊登。緣道歉人蔡玉真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24日獲邀參加民視公司製播之「政經看民視」節目;道歉人胡忠信於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23日、105年9月24日亦獲邀參加製播上開節目,道歉人蔡玉真及道歉人胡忠信於上開節目中未經查證即聲稱南國熙先生曾幫助日本黑幫洗錢云云。嗣後道歉人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立傑、黃琴雅亦基於上開言論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30日,分別在新新聞周刊第1542期、第1543期刊登文章報導相似之內容,惟現已證實該等消息並非真實,今特於此澄清,以正視聽,並對因此造成南國熙先生名譽之損害,致上最深的歉意。 附件二: 標題:【焦點】南懷瑾之子是山口組洗錢關鍵人 https://www.new7.com.tw/SNewsView.aspx?Key=%e5%8d%97%e5%9C%8b%e7%86%99&i=TXZ000000000000000TO&p= 標題:【焦點】南國熙與中企、日企金流 剪不斷理還亂 https://www.new7.com.tw/SNewsView.aspx?Key=%e5%8d%97%e5%9C%8b%e7%86%99&i=TXZ00000000000000S6A&p= 附件三: 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第一版以半版以上之篇幅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1日,且所刊登之字體長寬各不得少於1公分。 附件四: 於新新聞周刊雜誌封面刊登「獨家報導向南國熙先生道歉之聲明」之標題,及於雜誌內頁以整頁全版面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1期,且所刊登之字體長寬各不得少於0.5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