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24號原 告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文緜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 被 告 宏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曜駿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張欣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期應已屆滿,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