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48號原 告 王景雲 被 告 源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達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有經濟部- 公司資料查詢及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地址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