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3號原 告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新極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2 人間就「案號:D06A00447 捷運A 級車站廣告等4 案租賃(A-D 組)」公開招商案件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參以上開公開招商案件之得標總金額為3 億6,240 萬元(計算式:〈1,080 萬元+840 萬元+700 萬元+400 萬元〉×12= 3 億6,24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 億6,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1 萬2,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