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世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士眼科診所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3,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54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