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7號原 告 洪秀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巨富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