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安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幸孚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判決 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