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1號原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洪赫成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松輝 姚文亮 李岳霖 訴訟代理人 張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媒體採購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明昇,嗣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蘇松輝、姚文亮、李岳霖為清算人,並向法院聲報就任在案,則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並經渠等於民國106年2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88,552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參(見卷第4頁),嗣於106年2月17日具狀變更聲 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88,55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有民事準備書㈠狀在卷可稽(見卷第39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5年4月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 為被告進行網路廣告宣傳媒體購買,合約期間自105年4月1 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總採購金額(含稅)為2,625,000 元,且被告應依第3條第2項約定,於收到原告之發票後,在次月1日起算60天內,電匯予原告。又前開105年8、9、10月,每月均採購21萬元之廣告,並已播送完畢,原告已分別於105年9、10、11月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另105年11月22日 被告無預警停航前,原告已採購並播送完畢之105年11月份 廣告計58,552元,原告亦已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以上共計688,552元(計算式:210,000+210,000+210,000+58,552=688,552),然被告均未給付,且被告停航後,復寄發合 約終止通知函予原告,要求於105年11月23日終止系爭契約 ,且載明相關帳款待清帳作業程序完成後方能配合支付等語,足見被告已明確表示無法按時清償帳款。為此,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367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8,55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前開請求未予爭執,並於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意思表示。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之意思表示,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44頁),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一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 息 │ │ │(新台幣)│ │ ├──┼─────┼──────────────┤ │ 1 │21萬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 2 │21萬元 │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 3 │21萬元 │自10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 4 │58,552元 │自10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附表二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 息 │ │ │(新台幣)│ │ ├──┼─────┼──────────────┤ │ 1 │21萬元 │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 2 │21萬元 │自10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 3 │21萬元 │自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 │ 4 │58,552元 │自106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5%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