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6號原 告 莊玲燕 被 告 周駿驊 瑞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06 年度補字第2081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足憑,依首開法文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