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郭一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郭一仁(PHILIP KUO) 郭一義(ABRAHAM KUO)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汯潓、李麗美、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65號損害 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