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一仁(PHILIP KUO) 郭一義(ABRAHAM KUO)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汯潓、李麗美、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7月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1,4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2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