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號上 訴 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3,1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