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原 告 吳方翠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欽隆、郭金鐘、賢泰營造有限公司、邵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258號裁定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