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原 告 楊福隆 法定代理人 楊煒論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複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黃立虹 被 告 華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稻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