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75號原 告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世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被 告 周金鳳 周月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振陽 被 告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恩綻 被 告 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崇 周世耀 楊家諭 楊家昌 楊家明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被 告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淑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7年5月16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一)是否仍以林玉梅、周林笑為被告;(二)就林玉梅、周林笑之繼承人部分,是否一併聲明請求該部分被告應就相關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如是,請儘速更正訴之聲明)。並將準備書狀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