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原名:雅城全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120,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91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並應於10日內具狀提出上訴理由(附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