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鐮郁 訴訟代理人 侯劍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肆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