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5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5,25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4,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