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受告知人 達鴻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向仕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