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0 萬 3,44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55,6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