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請求被上訴人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 同)至少肆拾捌億壹仟萬元,備位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至 少肆拾捌億壹仟萬元,又原告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相同,依前開規定,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捌億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玖佰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