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 告 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賀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偉甫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變更為楊偉甫,嗣於107年12月30日判決後,原告於108年1月28日提起上訴 ,原告並於108年2月22日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