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杰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丘信德律師 陳修君律師 被 告 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寳郎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寶」郎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寳」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