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1號抗 告 人 即上訴人 丁聖哲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漏載「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應補充更正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