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雪琴 被 告 潘欽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簡素惠